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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最高法院 88年台上字第 6831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) 非現行
第 188 條
妨害鐵路、郵務、電報、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、電氣、煤氣事業者,處五
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