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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最高法院 87年台上字第 2395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86 年 11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294 條
對於無自救力之人,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、養育或保護,而遺棄之,或不
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、養育或保護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
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