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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06.29 16:33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最高法院 84年台上字第 2525 號
懲治走私條例 (民國 81 年 07 月 29 日) 非現行
第 3 條
運送、銷售或藏匿前條第一項之走私物品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
幣九萬元以下罰金。
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
。
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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