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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最高法院 83年台上字第 6631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) 非現行
第 210 條
偽造、變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第 220 條
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、符號,依習慣或特約,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,關於本章之
罪,以文書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