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:::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Toggle navigation
最新訊息
法規體系
綜合查詢
草案預告
相關網站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:::
現在位置:
相關實務見解
相關法條
友善列印
相關法條
發文字號:
最高法院 83年台上字第 6631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)
非現行
第 210 條
偽造、變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第 220 條
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、符號,依習慣或特約,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,關於本章之 罪,以文書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