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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最高法院 76年台上字第 192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)
非現行
第 14 條
行為人雖非故意,但按其情節,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,為過失。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,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,以過失論。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)
非現行
第 14 條
行為人雖非故意,但按其情節,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,為過失。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,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,以過失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