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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最高法院 74年台上字第 4219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) 非現行
第 14 條
行為人雖非故意,但按其情節,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,為過失。
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,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,以過失論。
第 276 條
因過失致人於死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。
從事業務之人,因業務上之過失,犯前項之罪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、得併科三
千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