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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最高法院 73年台上字第 5038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2 條
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,適用裁判時之法律。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,適用最有利
於行為人之法律。
保安處分,適用裁判時之法律。
處罰之裁判確定後,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,而法律有變更,不處罰其行為者,免其刑之執
行。
第 55 條
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,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,從一重處斷。
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(民國 72 年 06 月 24 日) 非現行
第 1 條
依法律應處罰金、罰鍰者,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二倍至十倍。但法律已依一定比率規定
罰金或罰鍰之數額或倍數者,依其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