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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最高法院 70年台抗字第 406 號
民法 (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)
非現行
第 184 條
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,亦同。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,推定其有過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