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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最高法院 70年台上字第 3333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) 非現行
第 28 條
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,皆為正犯。
第 29 條
教唆他人犯罪者,為教唆犯。
教唆犯,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。
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,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。但以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者,為
限。
第 248 條
發掘墳墓者,處六月以上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