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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最高法院 69年台上字第 695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) 非現行
第 35 條
主刑之重輕,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次序定之。
同種之刑,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。最高度相等者,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
。
除前二項規定外,刑之重輕,參酌前二項標準定之;不能依前二項標準定之者,依犯罪情
節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