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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最高法院 68年台上字第 3612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210 條
偽造、變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第 212 條
偽造、變造護照、旅券、免許證、特許證及關於品行、能力、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、介
紹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