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6.27 00:52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最高法院 67年台上字第 2662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28 條
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,皆為正犯。
第 335 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
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