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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最高法院 67年台上字第 1422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) 非現行
第 210 條
偽造、變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第 216 條
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,依偽造、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
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。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210 條
偽造、變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第 216 條
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,依偽造、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
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