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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最高法院 64年台上字第 2613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) 非現行
第 28 條
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,皆為正犯。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28 條
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,皆為正犯。
貪污治罪條例 (民國 81 年 07 月 17 日) 非現行
第 10 條
對於第二條人員,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,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
利益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
。
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項之罪者亦同。
犯前二項之罪,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,免除其刑;逾六個月者,減輕
或免除其刑;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,減輕其刑。
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 (民國 62 年 08 月 17 日) 非現行
第 10 條
犯第四條至第六條各款之罪者,其所得財物,應予追繳,並依其情節分別
沒收或發還被害人。
前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,應追徵其價額,或以其財產抵償之。
其財產總額不足抵償應追徵之價額時,毋庸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