對於第二條人員,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,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 利益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。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項之罪者亦同。 犯前二項之罪,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,免除其刑;逾六個月者,減輕 或免除其刑;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,減輕其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