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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最高法院 64年台上字第 2613 號
貪污治罪條例 (民國 81 年 07 月 17 日) 非現行
第 10 條
對於第二條人員,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,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
利益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
。
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項之罪者亦同。
犯前二項之罪,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,免除其刑;逾六個月者,減輕
或免除其刑;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,減輕其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