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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最高法院 63年台上字第 3091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336 條
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,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上、七年以下有期徒刑
,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。
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,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,處六月以上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
三千元以下罰金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