意圖供行使之用,而偽造、變造公債票、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,處三年以上、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。 行使偽造、變造之公債票、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,或意圖供行使用之用而收集或交付 於人者,處一年以上、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。
偽造、變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,依偽造、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