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,情節輕微,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 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,減輕其刑。 犯前條第一項、第二項之罪,情節輕微,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在新 臺幣五萬元以下者亦同。
直屬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人員,明知貪污有據,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,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公務機關主管長官對於受其委託承辦公務之人,明知貪污有據,而予以庇 護或不為舉發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