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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最高法院 55年台上字第 305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) 非現行
第 211 條
偽造、變造公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一年以上、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第 216 條
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,依偽造、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
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。
第 220 條
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、符號,依習慣或特約,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,關於本章之
罪,以文書論。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43 年 10 月 23 日) 非現行
第 211 條
偽造、變造公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一年以上、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第 216 條
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,依偽造、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
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。
第 220 條
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、符號,依習慣或特約,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,關於本章之
罪,以文書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