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唆他人犯罪者,為教唆犯。 教唆犯,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。 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,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。但以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者,為 限。
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,以一罪論。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