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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最高法院 52年台上字第 737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) 非現行
第 210 條
偽造、變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第 215 條
從事業務之人,明知為不實之事項,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
他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第 216 條
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,依偽造、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
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