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,不罰。 過失行為之處罰,以有特別規定者,為限。
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,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,為故意。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,預見其發生,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,以故意論。
行為人雖非故意,但按其情節,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,為過失。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,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,以過失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