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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最高法院 49年台上字第 1207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43 年 10 月 23 日) 非現行
第 172 條
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,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,裁判或懲戒處
分確定前自白者,減輕或免除其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