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最高法院 47年台上字第 1305 號
懲治走私條例 (民國 44 年 12 月 29 日) 非現行
第 8 條
公務員、軍人包庇走私者,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