意圖供行使之用,而偽造、變造公債票、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,處三年以上、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。 行使偽造、變造之公債票、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,或意圖供行使用之用而收集或交付 於人者,處一年以上、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。
偽造、變造護照、旅券、免許證、特許證及關於品行、能力、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、介 紹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