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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最高法院 45年台上字第 1118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) 非現行
第 201 條
意圖供行使之用,而偽造、變造公債票、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,處三年以上、十年
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。
行使偽造、變造之公債票、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,或意圖供行使用之用而收集或交付
於人者,處一年以上、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。
第 212 條
偽造、變造護照、旅券、免許證、特許證及關於品行、能力、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、介
紹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