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最高法院 44年台上字第 150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) 非現行
第 16 條
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。但按其情節,得減輕其刑;如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
而有正當理由者,得免除其刑。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43 年 10 月 23 日) 非現行
第 16 條
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。但按其情節,得減輕其刑;如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
而有正當理由者,得免除其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