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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最高法院 44年台上字第 150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)
非現行
第 16 條
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。但按其情節,得減輕其刑;如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 而有正當理由者,得免除其刑。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43 年 10 月 23 日)
非現行
第 16 條
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。但按其情節,得減輕其刑;如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 而有正當理由者,得免除其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