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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最高法院 43年台非字第 157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) 非現行
第 217 條
偽造印章、印文或署押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盜用印章、印文或署押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。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43 年 10 月 23 日) 非現行
第 217 條
偽造印章、印文或署押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盜用印章、印文或署押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