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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最高法院 42年台上字第 402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37 年 11 月 07 日)
非現行
第 335 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 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