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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06.16 07: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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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 33年上字第 639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)
非現行
第 1 條
行為之處罰,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,為限。
第 224 條
對於男女以強暴、脅迫、藥劑、催眠術或他法,至使不能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。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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