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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最高法院 33年上字第 1732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) 非現行
第 273 條
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) 非現行
第 273 條
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