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,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,從一重處斷。
意圖使婦女與自已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意圖營利,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,而略誘之者,處一年以上、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,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