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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最高法院 29年上字第 3853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) 非現行
第 231 條
意圖營利,引誘或容留良家婦女與他人姦淫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五百元以下
罰金。
意圖營利,使人為猥褻之行為者亦同。
以犯前二項之罪為常業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三項之罪者,依各該項之規定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