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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06.26 09:04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最高法院 29年上字第 3777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) 非現行
第 294 條
對於無自救力之人,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、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,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
扶助、養育或保護者,處六月以上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、十年以下有
期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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