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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最高法院 29年上字第 2662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) 非現行
第 23 條
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,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,不罰。但防衛行為過當者,得
減輕或免除其刑。
第 29 條
教唆他人犯罪者,為教唆犯。
教唆犯,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。
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,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。但以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者,為
限。
第 232 條
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服從自已監督之人,或夫對於妻,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,處五年
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