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,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,不罰。但防衛行為過當者,得 減輕或免除其刑。
教唆他人犯罪者,為教唆犯。 教唆犯,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。 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,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。但以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者,為 限。
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服從自已監督之人,或夫對於妻,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,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