左列之物沒收之: 一、違禁物。 二、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。 三、因犯罪所得之物。 前項第一款之物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沒收之。 第一項第二款、第三款之物,以屬於犯人者為限,得沒收之。但有特別規定者,依其規定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