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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最高法院 28年上字第 621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)
非現行
第 283 條
聚眾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,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;下 手實施傷害者,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