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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最高法院 28年上字第 4179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) 非現行
第 31 條
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,其共同實施或教唆、幫助者,雖無特定關係,仍以共犯
論。
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,其無特定關係之人,科以通常之刑。
第 336 條
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,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上、七年以下有期徒刑
,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。
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,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,處六月以上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
三千元以下罰金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) 非現行
第 31 條
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,其共同實施或教唆、幫助者,雖無特定關係,仍以共犯
論。
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,其無特定關係之人,科以通常之刑。
第 336 條
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,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上、七年以下有期徒刑
,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。
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,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,處六月以上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
三千元以下罰金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