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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06.26 21:4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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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最高法院 28年上字第 3495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)
非現行
第 28 條
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,皆為正犯。
第 271 條
殺人者,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)
非現行
第 28 條
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,皆為正犯。
第 271 條
殺人者,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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