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,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,從一重處斷。
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,尤應注意左列事項,為科刑輕重之標準: 一、犯罪之動機。 二、犯罪之目的。 三、犯罪時所受之刺激。 四、犯罪之手段。 五、犯人之生活狀況。 六、犯人之品行。 七、犯人之智識程度。 八、犯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。 九、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。 十、犯罪後之態度。
殺人者,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