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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最高法院 28年上字第 1783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)
非現行
第 232 條
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服從自已監督之人,或夫對於妻,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,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