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最高法院 28年上字第 1783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) 非現行
第 232 條
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服從自已監督之人,或夫對於妻,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,處五年
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