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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 26年滬上字第 107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)
非現行
第 28 條
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,皆為正犯。
第 187 條
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,而製造、販賣、運輸或持有炸藥、棉花藥、雷汞或其他相類 之爆裂物或軍用槍、子彈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