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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最高法院 26年渝上字第 341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) 非現行
第 308 條
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,須告訴乃論。
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,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。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) 非現行
第 308 條
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,須告訴乃論。
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,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