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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06.26 21: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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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 26年渝上字第 1285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)
非現行
第 28 條
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,皆為正犯。
第 326 條
犯前條第一項之罪,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,處一年以上、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。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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