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) 非現行 |
第 29 條 | 教唆他人犯罪者,為教唆犯。
教唆犯,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。
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,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。但以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者,為
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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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64 條 |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補、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
以下罰金。
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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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) 非現行 |
第 29 條 | 教唆他人犯罪者,為教唆犯。
教唆犯,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。
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,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。但以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者,為
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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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64 條 |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補、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
以下罰金。
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