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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最高法院 24年上字第 4974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) 非現行
第 29 條
教唆他人犯罪者,為教唆犯。
教唆犯,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。
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,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。但以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者,為
限。
第 164 條
藏匿犯人或依法逮補、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
以下罰金。
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