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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最高法院 24年上字第 2868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) 非現行
第 28 條
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,皆為正犯。
第 328 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強暴、脅迫、藥劑、催眠術或他法,至使不能抗拒,
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,為強盜罪,處三年以上、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。
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死刑或無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
刑。
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預備犯強盜罪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