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,皆為正犯。
毀壞他人建築物、礦坑、船鑑或致令不堪用者,處六月以上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、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。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