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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最高法院 24年上字第 1403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) 非現行
第 17 條
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,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,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,不適用
之。
第 277 條
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犯前項之罪,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
、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