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,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,從一重處斷。
發掘墳墓而損壞、遺棄、污辱或盜取屍體者,處三年以上、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發掘墳墓而損壞、遺棄、或盜取遺骨、遺髮、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,處一年以上、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