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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 23年非字第 71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)
非現行
第 293 條
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,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。 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